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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背后的居住权之争,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原告杜某与妻子(已故)共生育四子女,三子分别为三被告杜甲、杜乙、杜丙,另有一女杜丁。杜某在妻子离世后结识了后老伴,二人在未婚姻登记情况下共同于原告的还迁房内居住。2022年5月,原告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杜丙名下。2023年1月,杜丙因不满其父一直带着后老伴在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屋居住,提出让父亲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父亲表示,自己已长期在该房屋居住,出行方便、邻里熟悉,不同意轮流居住,亦不认可另外租房住,父子之间因房屋居住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以赡养费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情况,梳理出本案的症结并非赡养费,而是居住权。杜某现年78周岁,每月退休金约3300元。2011年,原告因拆迁取得两处楼房,一套过户给杜乙,另一套即涉案房屋,现原告名下无房产。另查,杜某给杜甲结婚置办了住房,杜甲、杜乙均有自己名下房屋居住,杜丙与妻子租房居住,杜甲、杜乙每人每月给杜丙300元租房补贴。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有意再婚,需要单独的住房。杜丙称,同意父亲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自己现与妻子在外租房,虽然杜甲、杜乙每人每月给300元租房补贴,仍难以负担租房费用,杜丙要求与原告共同居住该还迁房。
.关于原告主张的居住权,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已在涉案房屋生活十余年,对居住环境已经习惯,且该房屋原为原告所有,过户至杜丙名下后再无其他房屋,因此判决原告杜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关于赡养费问题,法官认为,原告虽有退休金,但年老体弱、有一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有权要求子女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法官综合考虑,认为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为宜。被告杜甲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法院准许。被告杜丙无其他房屋居住,而该房屋面积较小,如原告再婚,与杜丙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多有不便。现杜丙为原告提供了住房,亦属于对原告生活上的供养,履行了赡养义务,不需另外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子女在提供住房、给付赡养费之外,应积极化解家庭矛盾,注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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