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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暴力需要多方协力

新闻来源:东方资讯 更新时间:2023-06-09 18:08:17

网络暴力可谓是生长在数字化社会肌体上的一个毒瘤。网暴言论可能给个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摧毁其心理防线,还容易引发人肉搜索,打扰被网暴者的线下生活,使之惶惶不可终日。持续的网暴甚至可能酿成更大的悲剧,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

不但如此,网络暴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情绪宣泄,成为网民在匿名身份掩护下的一场咒骂狂欢,在网络暴力的漩涡中,严肃的讨论失去了可能性,呼吁客观理性思考的人可能成为新的网暴对象。完全可以说,网络暴力不但没有推动公众理性思考和社会进步,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对于网络暴力,我们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和有力打击。而当话题转向打击网络暴力,人们又常常听到一种声音:所谓治理网络暴力,就是治理网络平台,一旦平台把好言论出口,网络暴力就会消失。然而,将注意力集中到网络平台,就错过了对更为重要的问题——网暴产生根源的考察。


(相关资料图)

网络暴力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上,但却是其他社会问题结出的果实。研究发现,少部分用户喜欢在互联网上攻击他人,这些人往往具有所谓黑暗四分体人格特征,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善于操纵他人,情感冷漠)、自恋(自我投入,渴求崇拜)、精神变态(缺乏自责感和同理心)和虐待狂(以他人的痛苦为乐)。

此外,那些缺少家长监督、过度使用互联网的少年,也容易在网络上作出情绪化反应,发表攻击性言论。还有研究发现,实施网暴者并不限于反社会的少数群体,普通人也可能因为情绪影响而对他人施暴,例如考场、职场失意,或者受到特定网络空间氛围的影响,都可能变成一个网络“喷子”。

经验表明,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情况是普通网民出于某种“义愤”而实施网络暴力。在对某事件有所了解之后,一些网民单方面放大甚至臆断事件中的道德问题,随即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事件当事人展开居高临下的道德抨击,其间不惜使用污秽的字眼,以从中获得优越感和满足感。

由此可见,互联网空间的虚拟属性弱化了网民的身份认知,降低了网民“爆粗”的门槛,但是网络暴力的种子却并非由网络所播下,不能简单地将网络暴力的发生归咎于互联网平台。

毫无疑问,平台应当担负起治理网络暴力的职责。凡是所管理空间有发生网络暴力危险的平台服务商,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打击网络暴力的工作机制,包括:设置便捷的举报通道,及时处置对受害人或网络用户关于网络暴力的举报;特别关注诸如热搜榜单等公众注意力集中之处,一经发现网络暴力苗头立即介入处置;开发、应用和升级网络暴力识别算法模型;对实施网络暴力者进行处罚,根据言论的恶劣程度和频率,逐渐提高处罚力度,对于初犯者可以进行及时警告,对于屡犯者或行为极其恶劣者(如组织网络暴力)则可以永久封禁其账号,并以合理手段防止行为人注册新账号等。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网络暴力具有规模性、隐匿性、海量性、圈层性、微暴力等特征,识别和判断网络暴力并不总是十分容易。网络暴力与网民正常言论表达、公众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可辨。不同个体对网络暴力的主观感受不同。在受害人看来,他人的一切负面评价都有网络暴力的嫌疑,但在发言网民看来,则会认为自己是在正当发表意见看法。有一些批评质疑单从外观上难以评判,例如,说某位球员“球技真垃圾”,或者使用更为婉转的“这球技还不如盲踢”,是否构成网络暴力就可能存在争议。

由于网络暴力的识别存在难度,要求平台对一切网络暴力的发生负责,结果可能是平台方的过度删除,即平台将一切疑似为网络暴力的言论屏蔽在外,那些“(很)可能不是网暴”的言论也将无法出现在网络上,带来寒蝉效应。这种处置方式对公民正常网络表达的伤害不言而喻。

然而,即便采取这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手段,网络暴力也无法完全清除。例如,网民在某网络主播的直播间发一条“唱功好差”的弹幕,即便该网民是蓄意为难,在当时情境下也难以认定为网络暴力,而当其他观众也纷纷发出“唱功好差”弹幕,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弹幕是观众在表达真实看法,还是有人在背后组织干扰正常直播,后者可能构成网络暴力。要求平台针对海量的网络互动场景一律作出精准判断,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此外,网暴行为越来越多在不同平台互相流转,仅依靠单一平台难以根治网络暴力。

基于上述情况,网络平台的治理责任应当趋向于一种合理注意,即采用可负担的相对有效措施进行网络暴力的识别和处置,治理过程中需要兼顾公众的正当表达权益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治理网络暴力,将责任完全压给网络平台难谓明智之举,多方共治才是更优选择,这其中公权力机关尤其不能缺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攻击、无理谩骂,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执法机关的及时介入有其必要。至于在网暴发生时号召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或者积极组织网络暴力的实施,包括锁定网络暴力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分配任务等,其行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仅仅由平台处置显然是不够的。此外,执法部门及时或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使得公众了解网络暴力的危害及违法后果,亦可起到震慑行为人、净化社会风气的效果。(作者: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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