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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开矿分成矛盾,酒后点燃合伙人越野车还引燃旁边车辆被判刑|当前焦点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更新时间:2023-06-02 17:59:5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男子因开矿分成矛盾,酒后点燃合伙人越野车还引燃旁边车辆被判刑

甘肃男子祁某某和彭某合伙开矿,因一直没有获利分成和其他结算,两人产生矛盾。一天凌晨,祁某某酒后携带无水乙醇,找到合伙人的丰田巡洋舰越野车,将乙醇倒在车辆右轮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车辆起火燃烧后,还引燃了旁边停放的一辆宝马和一辆本田。近日,甘肃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资料图 据IC photo

据酒泉市人民法院的消息,祁某某和彭某是一起开矿的合伙人,祁某某认为彭某应该向他结算获利分成及其他费用,但彭某一直未与祁某某结算,两人因此产生矛盾。

2022年9月1日凌晨3时许,祁某某因此事心情不好,在自己家里“借酒消愁”,没想到酒后心情更加郁闷,便携带自家存放的瓶装无水乙醇,骑自行车到某小区北侧公共停车场,找到彭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将携带的乙醇倾倒在该车右后车轮上,使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起火燃烧后,火势蔓延引燃现场停放的本田雅阁轿车和宝马轿车,导致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烧坏车辆损失合计690145元。

经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为祁某某因发泄个人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90145元,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祁某某当庭以自己醉酒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解,办案法官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醉酒并非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故祁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金塔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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