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被认为是“财大气粗”的证券公司,也有拖欠乙方费用的情况?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某猎头公司起诉甬兴证券,讨要21.6万的服务费。在推荐某月薪9万的候选人成功并入职后,甬兴证券迟迟未支付该猎头公司相应费用,被送达律师函后仍未付款,因而才招来了这场“官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于猎头公司的起诉,甬兴证券方面认可该候选人的入职,但认为自己要求猎头公司推荐的是债券团队,该候选人同意“带10人团队过来”,但最终只有其一人过来。除了招聘需求的“不对版”,甬兴证券还主张按选人固薪(12个月)20%的收费标准过高。
双方各执一词,实情究竟如何?法院又该如何裁决?来看详情——
招聘月薪9万员工
券商拖欠猎头服务费
首先来看双方当事人的说法:
据上海对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方面称,2020年,其公司与甬兴证券达成人才推荐服务合作合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为甬兴证券推荐人选、协助面试等,甬兴证就录用的人选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选人固薪(12个月)×20%。
此后,对点人力于2020年5月6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甬兴证券推荐人选马某韬,经面试考核,马某韬于2021年1月27日成功入职相应岗位。同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候选人马某韬于2021年2月8日完成执业机构的变更登记,其执业机构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对点人力称,经了解,候选人马学韬的月薪为9万元,甬兴证券应向其支付服务费21.6万元。对点人力多次向甬兴证券主张人选服务费,但甬兴证券一直未予支付。
甬兴证券方面则大方承认了对点人力推荐马某韬入职的说法,但表示要求对点人力推荐的是“债券团队”,马某韬同意带10人团队过来,但最终只有其一人过来。
另外,甬兴证券也主张,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20%的收费标准过高,双方并未最终确定。
据某职场社交平台信息显示,马某韬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曾在国泰君安、兴业证券、华金证券等多家券商有过工作经历,从事投行、债券承销等工作。在入职甬兴证券企业融资部总经理前,马某韬在华金证券任公司债券承销部总经理。
法院:员工任职仅9个月
酌情认定16.2万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实情究竟如何?法院又该如何裁决?
经法院查明,2020年4月17日,甬兴证券员工就债券团队推荐事宜联系上海对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同年4月20日,对点人力员工向甬兴证券员工发送《人才推荐服务协议》样本,约定“若乙方推荐的人选被甲方录用,每个职位甲方按税前年收入总和的23%的收费比率支付服务费,保证期3个月”等。
随后,5月6日,对点人力通过电子邮箱向甬兴证券推荐债券团队候选人马某韬,所提供的顾问面试记录载明“候选人目前可带10人左右团队一起加入”。经甬兴证券面试考核,马某韬成功入职相应岗位,收入为每月9万元,其在甬兴证券处执业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2月8日,离职注销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
此后,甬兴证券未支付相关服务费。2022年2月15日,对点人力向甬兴证券送达《律师函》,要求支付候选人马某韬的服务费21.6万元,甬兴证券收函后仍未付款。
法院认为,原告对点人力与被告甬兴证券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对点人力向甬兴证券推荐了候选人马某韬,马某韬也成功到甬兴证券单位入职,甬兴证券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时间也未作明确约定,综合考虑合同样本中对服务费费率的约定、双方在聊天记录中的费率等事宜的商谈及甬兴证券要求推荐债券团队、只有候选人马某韬一人入职且只在甬兴证券任职约9个月的客观情况,法院对服务费酌情按马某韬9个月收入的20%计算,即16.2万元。
2022年亏损2.04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甬兴证券于2020年1月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同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地位于宁波市,注册资本30亿元,股东为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甬兴证券承接了此前上海华信证券的部分资产和人员,且业务牌照颇为齐全,“重起炉灶”后业务开展也较为顺利。
据甬兴证券过往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甬兴证券在册员工为396人,投行人员76人。2021年,甬兴证券员工数量增至460人,投行人员106人。截至2022年底,甬兴证券在册员工558人,投行人员127人,招兵买马的情况可见一斑。
业绩方面,在2021年首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甬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43亿元,归母净利润8859.79万元。据近期公布的2022年年报,甬兴证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净亏润达2.04亿元。
甬兴证券在2022年年报中表示,将继续贯彻“立足宁波、辐射长三角、面向全中国”战略布局,构建以“大投行+大财富”业务为主体,以“证券投资”“固定收益”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业务格局。打造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朝着“现代精品券商”目标稳步前行。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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