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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0日
2001年11月27日晚,小婷-婷的母亲足月妊娠在某卫生院住院待产。次日11点左右小婷-婷出生,被护士抱到了母亲的病房。当日晚上,家长发现孩子的左手活动不正常,医务人员看过后说是神经麻痹,一周后就能恢复。出院后,小婷-婷的左上肢一直不能正常活动,父母多次找医院要求予以说明,医院一再声称神经麻痹的恢复需要时间。两个月后,医院的接生大夫带小婷-婷到淄博市三院就诊,诊断是怀疑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家长一直到处给孩子求医,但效果不明显。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长发现孩子的智力、语言和下肢活动也不正常。2005年6月2日,上海市儿童医院诊断小婷-婷系臂丛神经损伤、大脑发育不良,并且告诉家长孩子的情况与当年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和脑缺氧有关。回来后家长要求医院提供当年的住院病历,医院给予复印后,家属发现病历不真实,对于产前用药、产程和产后孩子不正常的情况都没有记录。小婷-婷的父母带她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她刚过四周岁生日。
律师听取了婷-婷父母的情况说明,查阅了所有的书面材料,提供律师意见:医院在为婷-婷母亲接生的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催产措施,观察产程不严密,操作处理不当;医院还故意隐瞒了实际病情,没有对产程和出生后的情况做真实记录;医院没有对新生儿进行查体和观察,没有给予任何预防性、针对性和恢复性的治疗措施。所以婷-婷的臂丛神经损伤和脑缺血缺氧引起的脑神经发育障碍与院方的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婷-婷父母担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小婷-婷一直在治疗,但不知道具体的病情状况和发病原因,且损害后果没有最终确定,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小婷-婷有三条途径可以维权:一是与医院协商,二是到卫生局要求行政处理,三是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小婷-婷的父母选择了直接起诉。提起诉讼后,在被告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委托淄博市医学会对此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都派三名代表参加了鉴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发言,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提问,随后对小婷-婷进行了体格检查。经过专家们的讨论,认为本例关于臂丛神经损害的损害后果部分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关于脑发育不良部分目前不能确定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果送达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中途还解决了小婷-婷治疗费用的问题。2007年12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小婷-婷臂丛神经损伤的各项费用15万元。本着对孩子负责的精神,法庭及医院方均认可给小婷-婷保留了脑发育不良部分的诉权,待其有证据证明与医院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后可以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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